“老赖”3.8万元卖掉280万元房产?法院:撤销!

有这样一位债务人,为了恶意不还向同事借的92万元,竟然在法院强制执行前,把南京一套建筑面积为156.9平方米的商品房,以3.8万元的价格几乎无偿地卖给了他人。最近,南京栖霞区法院作出判决:撤销房买卖合同,债务人转让房产的行为无效。

债务人李某为逃避债务,可谓煞费苦心。他自2015年6月到2018年6月陆续向同事借款。但在最后一次借款前,他突然把位于南京栖霞区的一套夫妻和儿子三人共有的房产,变更为按份共有,自己仅持有1%份额,妻子则持有99%份额。

接下来,他的行为更匪夷所思:2018年7月,在向同事最后一次借款一个月后,他把这套价值280万元的房产,以3.8万元极低的价格卖给了案外人。

又过了一个月,2018年8月,他和妻子离婚。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丁旦:

在短短的2个月期间,李某密集地做了财产变更以及婚姻关系的改变。在3年之后,2021年8月份,案外人将这个房屋以300万元的价格加价20万元的方式再卖回给了李某的妻子,这回当然应该叫“前妻”了。但是通过后面的调查发现,他们之间的买卖并没有发生任何的款项交付,而且这个房子事实上一直由李某的“前妻”控制使用。

因李某一直违反还款承诺,他的同事起诉并胜诉。但在法院强制执行前,因李某已将房产转移并离婚,法院没有查到他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而于2021年10月22日终结执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李某躲债成功。

李某的同事根据《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的规定,认为李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房产,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于是提起撤销权之诉,请求法院撤销李某恶意转让房产的行为。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丁旦:

我们支持了原告去要求撤销李某变更份额以及这两次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通俗讲就是判决李某应该把这个房子恢复到初始的登记状态,也就是由被告李某和他的妻子以及儿子共同共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原告就可以通过执行这套房屋,然后去实现他尚未实现的债权。

李某败诉后一个月内,就还清了拖欠同事的所有借款,同时,根据《民法典》第540条的规定,还支付了同事行使撤销权之诉时,支出的律师费、保函费等共计45500元。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541条,法院提醒: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应注意1年和5年两个诉讼时效。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丁旦:

债权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可撤销的事项,1年内提起,所以你应该及时地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同时《民法典》541条还规定,从债务人妨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过了5年时间,法律就不予保护了。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陈渝娜 王从

来源: 江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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