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守信

本就是全社会都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总是有那么一些人

无视诚信

即便面对生效法律文书

依然心存侥幸

甚至置若罔闻

各种花式“拒执”

企图逃避债务

规避执行

但是

法律的权威不容挑衅

即便机关算尽

最终却难逃法网

甚至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暗度陈仓

“巧”用亲属账户收钱,拒执!

李某(化名)因租赁纠纷与某公司达成民事调解,约定分期偿还某公司租金18万元。但李某到期未按约定履行,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李某送达了执行裁定、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冻结了李某名下银行账户等财产。

其间,李某为规避执行,使用亲属银行账户先后收取其他公司的业务款40余万元,但未主动向法院报告财产收入,也未履行还款义务,情节严重,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李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抓获后,李某虽能主动供述罪行,并积极与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清偿剩余欠款11万元,但仍难逃刑事法律制裁。最终,李某因犯拒执罪,被判处罚金五千元。

瞒天过海

抢时过户避执行,拒执!

生效民事判决书判令陆某(化名)等人应支付方某约280万元。案件进入执行后,法院查无陆某等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其当前经济条件,短期内难以清偿280万元债务。

不承想,陆某在努力无望之下,居然滋生“摆烂”心态,在收到终审民事判决书后十日内,就把自己名下价值约9万元的小轿车过户至他人名下,以此逃避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

法院将陆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陆某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还款10万元。

最终,陆某因犯拒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孤注一掷

以“唯一住房”作挡箭牌拒不腾房,拒执!

邬某(化名)等人逾期未偿还某银行贷款,经公证确认,该银行有权申请拍卖、处置邬某名下抵押房产清偿贷款。

进入执行阶段后,起初,邬某到庭承诺会限期自行腾房配合法院处置。期限届满后,邬某请求延长腾房期限,但随后又一次违反承诺,且无视法院预处罚通知书的警告。

在申请执行人同意从抵押房产的变价款中,依法扣除五至八年租金,优先保障邬某一家居住权益的情况下,邬某仍拒不迁出房屋交付法院处置。

因涉嫌拒执罪被立案后,无论是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还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邬某均以抵押房产系“唯一住房”不能处置等各种理由拒不腾房。殊不知,依据现行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就属于可强制执行“唯一住房”的法定特殊情形。直至刑事审判期间,邬某才悔悟,主动腾退抵押房产交付执行。

最终,邬某因犯拒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来源:厦门市思明区法院

作者 法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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